公务拍卖注意事项

2019-12-26  来自: 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956

公务拍卖注意事项:

1.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1)拍卖会的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2.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拍卖企业应当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至工商部门备案。

3.工商部门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业的监督职责:

1)对拍卖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6.竞买人不能互相约定压低拍卖应价,不得约定拍卖应价,不能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7.拍卖企业不得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关键词: 公务拍卖注意事项           
拍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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